(2016)皖1222民初30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044-2号原告:吴某,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安徽太和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忠,太和县原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