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成年,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朱某,男,成年,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周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1181民初17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3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万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方洪根审 判 员 祝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