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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田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田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753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舒梦,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羽,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海,男,1972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田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