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武定县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赵升云、李成应丶秦正刚丶陶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定县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赵升云,李成应,秦正刚,陶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永鸿,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31号。被申请人武定县金龙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87857-7。法定代表人赵升云,系公司经理。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69号。被执行人:赵升云,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李成应,男,1967年9月1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金龙商贸公司副经理,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秦正刚,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武定友联矿业公司董事长,云南省泸西县人,住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被执行人:陶莹,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云南省泸西县人,现住昆明市。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武定县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赵升云、李成应丶秦正刚丶陶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6113006.25元及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的利息为953320.9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295.50元,评估费66000元,合计7159622.72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武定县狮山镇罗婺彝寨3号地的房产一处,该房���为借款抵押物,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所得价款7021600元,从秦正刚账户扣划263090.3元,李成应账户划扣12800元,赵升云账户划扣22540元,合计执行到位7320030.3元。(支付秦正刚已收房屋租金900000元,拍卖房屋各项税费及评估费399535.54元,合计1299535.54元),余款6020494.76元,抵偿部分执行款,未执行到位1007127.96元。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