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398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次子金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子金瑞,××××年××月生育次子金泽,现金瑞已经成年,金泽在上学。婚后,因性格差异太大以及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后来发展到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此外,被告还不务正业,根本不顾及原告及子女的生活。原告忍无可忍,于2008年3月、2009年2月、2010年8月、2015年1月多次起诉离婚。2008年年初开始,原被告即分居生活,现已经8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被告金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子金瑞,××××年××月生育次子金泽。2008年3月,原告张某起诉离婚,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东民一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09年2月,原告张某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3月22日作出(2009)东民一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0年8月,原告张某起诉离婚,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东房民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5年2月,原告张某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另查明,长子金瑞、次子金泽随被告金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供的(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有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武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分别于2008年3月、2009年2月、2010年8月、2015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尽管判决不准离婚,但原告被告双方的关系并未有所改善。2016年9月原告张某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应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夫妻关系破裂,应当准予离婚。鉴于长子金瑞、次子金泽一直随被告金某生活,现长子金瑞已经成年,本院确认次子金泽由被告金某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离婚。二、次子金泽由被告金某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已经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告张某、被告金某均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