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郑夏与陶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3203号原告:郑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章,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矢,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立清。原告郑夏与被告陶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立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陶立清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本熟识,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0年被告刑满释放。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承诺在2015年11月前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陶立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被告陶立清向原告郑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陶立清向郑夏借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于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之内还清。”因被告未能按期���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郑夏与被告陶立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立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夏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陶立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张 睿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