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帮义与廖志勋、薛珊珊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帮义,廖志勋,薛珊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379号之一原告陈帮义。被告廖志勋。被告薛珊珊,系被告廖志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帮义与被告廖志勋、薛珊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鄂1303民初2379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廖志勋所有的鄂S×××××号轻型普通货车和担保人陈永红所有的鄂S×××××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原告陈帮义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廖志勋所有的鄂SEL0**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陈永红所有的鄂SC97**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保东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皮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