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静与陆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陆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周静(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9********),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执行人:陆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8********),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周静与陆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静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小明已支付案款2000元,现未能查找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周静案款8500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8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