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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庆伟猥亵儿童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4刑初129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庆伟,男,1973年3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东宁镇(户籍地双城市希勤乡希业村13委)。2016年7月15日因本案被东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东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东宁市看守所。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庆伟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继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郭庆伟到东宁市东宁镇某某广场,看见乔某(女,9岁)自己一个人在广场玩,遂趁附近无人之机,用右手伸进乔某的裤子里摸乔某的生殖器,并当着乔某的面将手伸进自己的裤子里摸自己的生殖器。乔某趁机跑回家将此事告诉其母亲孙燕丽,孙燕丽立即同其朋友赶到案发现场,在乔某的指认下将郭庆伟抓获交给警察。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庆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害人乔某陈述,证人孙某某、张某证言,被告人郭庆伟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东宁市妇幼保健院电子阴道镜检查报告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庆伟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庆伟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郭庆伟利用被害女童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或不敢反抗的特点,猥亵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郭庆伟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庆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