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陈虹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陈虹财,雷雨箐,李汶樯,泸州市江阳区鑫光灿烂氧吧歌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114号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辜正强,董事长。被告:陈虹财,男,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雷雨箐,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告:李汶樯,男,汉族,1997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泸州市江阳区鑫光灿烂氧吧歌城,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谭笃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诉被告陈虹财、雷雨箐、李汶樯、泸州市江阳区鑫光灿烂氧吧歌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润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