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张清秀、孙贻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张清秀,孙贻花,张清金,张克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332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号。负责人:杜伟,行长。被告:张清秀,农民。被告:孙贻花,农民。被告:张清金,农民。被告:张克德,农民。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张清秀、孙贻花、张清金、张克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秀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延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