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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俊伟与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伟,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430号原告:王俊伟,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县委,安阳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指派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与武夷西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瑞青,总经理。原告王俊伟与被告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俊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俊伟负担。审判员 崔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