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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罗海兵与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兵,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罗海兵,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海瀛工业园区前丰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66539359-0。法定代表人陈延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海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海瀛农产品工业园区的其他用房一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汽车、江淮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歇业整改期间,因所欠外债过多,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偿还债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海兵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明代理审判员  孙茂员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