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4民初8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关佩伏与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佩伏,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民初8430号原告:关佩伏,女,1957年7月26日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珲春路*号261。被告: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58-12号(1门)。(缺席)法定代表人:关爱民。原告关佩伏诉被告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霄霄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佩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于洪区昆山西路的房屋一处,双方确定商品房买卖关系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至今不交付房屋,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465.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原告关佩伏与被告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昆山西路151甲-13号3-4-3室商品房一处,房屋面积83.0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35482元。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3、其他方式。如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见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1.(1)逾期在180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2.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水电正常运行之日。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1的违约金。原告向被告交付房款335482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关于被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已逾期交房182天,被告应向原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6106元(335482元×0.0001/天×182天,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关佩伏逾期交房违约金610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