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抗利与陆俊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抗利,陆俊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61号原告高抗利。委托代理人孔红安。被告陆俊义。原告高抗利与被告陆俊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抗利及其代理人孔红安、被告陆俊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抗利诉称,2013年5月,自己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自己包工包料修建被告家房屋。房屋建好后,被告至今仍下欠工程款25000元未付。自己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为此自己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己剩余建房工程款25000元。被告陆俊义辩称,自己与原告签订建房合同、工程款下欠25000元属实。但房屋一直有质量问题,自己验收不合格,按双方建房合同约定,自己有权拒付下欠的25000元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书》,被告将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东庄村的老宅基地上的建房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即被告陆俊义,乙方即原告高抗利,一、甲方负责提供工程建筑图纸,乙方负责出工出料·······。二、该房屋为二层建筑,面积为375平米,为砖混结构,甲方将包括地基在内的房屋主体工程承包给乙方(含基础、框架柱、梁、墙体、楼梯、现浇楼面和地面、架模拆模、做地平、安装上下水管道、内外墙水泥粗粉等)。······五、工程造价600元/平方米,一层二层按实际面积计算。加悬空梁一个加2000元,11个厕所增加8000元,(房屋总造价23.5万元。)······八、付款方式为:动工预付20%,一层主体完工再付20%,二层主体完工付20%,内外墙粉刷完付20%,全部验收合格付15%,留5%的质量保证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房屋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开始动工建房,被告则按进度支付原告工程款。2013年9月基本完工,后被告占用一楼五间房屋。同时双方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和资金结算,形成验收结算表,验收未合格,双方均没有签字。验收结算表载明:房屋总造价235000元、剩余25000元工程款未付,房屋经过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东外墙没有拉毛,房屋内墙面没有抹平,大面积产生裂纹,局部地方有离层,······。被告认为验收不合格,因此双方均没有在验收结算表上签名。对前述房屋质量问题,原告进行了部分修复,房屋还存在东外墙未粉、楼顶排水不畅等质量问题。后双方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诉称内容。庭审中,原告承认建房存在质量问题,但已经找人维修,且被告已经入住,应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则认为原告未履行完合同,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修复,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书》等证据在卷作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建房施工合同,依合同原告承包了被告的房屋修建的工程,但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但双方仍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仍有义务对修建的房屋保证国家建筑标准的要求。现原告对修建房屋未完工,且对部分质量问题修复后仍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在此情况下,其要求给付全部工程款,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已使用了该房屋,应视为验收合格,因被告仅使用了一楼五间房屋,该使用行为不是导致房屋未完工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故其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抗利要求被告陆俊义支付剩余25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425元,由原告高抗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赵兴民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