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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韩志武、白艳红、韩信、高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韩志武,白艳红,韩信,高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志武,男。被执行人白艳红,女。被执行人韩信,男。被执行人高春霞,女。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韩志武、白艳红、韩信、高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0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韩志武支付原告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垫付款751503.97元及利息;二、被告韩志武支付原告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首付款370000元及违约金53280元;三、被告白艳红、韩信、高春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078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1121503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4080元,案件受理费15078元,本案执行费136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志武、白艳红、韩信、高春霞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24427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