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余会霞、李梦琴、杨梦娟、杨梦军与马而白、马仲云、广河倒雪域物流公司、甘肃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会霞,杨梦琴,杨梦娟,杨梦军,马而白,马仲云,甘肃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185号原告:余会霞,女,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梦琴,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梦娟,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军,男。原告:杨梦军,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而白,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东乡族。被告:马仲云,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东乡族。被告:甘肃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效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胡塞尼,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负责人:马志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杰,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会霞、杨梦琴、杨梦娟、杨梦军与被告马而白、马仲云、广河县雪域物流公司、甘肃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会霞、杨梦琴、杨梦娟、杨梦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会霞、杨梦琴、杨梦娟、杨梦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会霞、杨梦琴、杨梦娟、杨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高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