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吴国苍与刘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苍,刘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822民初3241号申请人:吴国苍,住河北省兴隆县。被申请人:刘佳伟,住河北省兴隆县。申请人吴国苍与被申请人刘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国苍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刘中如审判员 赵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