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谢巧玲与林乐花、郑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巧玲,林乐花,郑莲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1986号原告:谢巧玲,女,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林乐花(曾用名林阿花),女,1959年05月22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郑莲珠,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谢巧玲与被告林乐花、郑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巧玲及被告郑莲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乐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巧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林乐花与郑莲珠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林乐花由郑莲珠担保向谢巧玲借款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林乐花仅付三个月利息,本金至今未偿还。林乐花未作答辩。郑莲珠承认谢巧玲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林乐花由郑莲珠担保向谢巧玲借款4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谢巧玲、郑莲珠陈述、借据及林乐花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谢巧玲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林乐花应履行还款义务。郑莲珠为林乐花的借款作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谢巧玲诉请林乐花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谢巧玲主张的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付。郑莲珠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乐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乐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巧玲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6月15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郑莲珠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郑莲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乐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林乐花、郑莲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美珠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