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盛成与邵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成,邵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298号原告盛成,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徐鹏程、童舒,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李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成诉被告邵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成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李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2851.5元,由原告盛成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蓝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