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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6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凝与平顶山市新华第一洗煤厂、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凝,平顶山市新华第一洗煤厂,张松林,刘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610-1号原告王凝,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新华第一洗煤厂,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野王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松林,系该厂厂长。被告张松林,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刘秀珍,女,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凝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第一洗煤厂、被告张松林、被告刘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凝已自愿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凝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刘德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