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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玲玲申请执行王元璋、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715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玲玲,王元璋,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熊玲玲。被执行人:王元璋。被执行人:肖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4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熊玲玲申请执行王元璋、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申请费463元、执行费50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元璋、肖燕6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60000元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60000元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洪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