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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陆彐琴与顾棋忠、胡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彐琴,顾棋忠,胡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陆彐琴。被执行人:顾棋忠。被执行人:胡建霞。申请执行人陆彐琴与被执行人顾棋忠、胡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顾棋忠、胡建霞就本案所涉纠纷归还原告陆彐琴欠款本金60000元,利息及诉讼费5000元,共计65000元,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陆彐琴32500元,剩余的3250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陆彐琴。上述款项如被告顾棋忠、胡建霞未按时支付,则原告陆彐琴有权就被告顾棋忠、胡建霞所有未支付的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陆彐琴负担。后因被执行人顾棋忠、胡建霞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5000.00元,执行费87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陆彐琴与被执行人顾棋忠达成执行和解:一、顾棋忠确定尚欠陆彐琴纠纷款65000元;二、被执行人顾棋忠于2016年7月25日前向申请人陆彐琴归还欠款10000元(已支付),2016年8月25日支付10000元,2016年9月25日前支付9000元,2016年10月25日支付9000元,2016年11月25日支付9000元,2016年12月25日支付9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9000元。现鉴于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因申请人同意的被执行人还款期限过长,至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仍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驰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志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