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丽萍、张传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萍,张传建,陈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252号申请执行人林丽萍,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娄雪,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传建,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秀兰,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丽萍与被执行人张传建、陈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定书,已于2016年5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533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7月13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20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莘塍镇华表村南路22号房屋(产权证号:00002039号,该屋抵押于瑞安农商行,本案已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张传建名下,被执行人陈秀兰名下无产权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7月13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但两被执行人名下有护照[张传建护照号码:E03704561,陈秀兰护照号码:G31851230]。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因被执行人张传建名下的上述房屋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执行中,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进行布控,且已宣布两被执行人护照作废和限制其出境。对于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拟依职权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