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吴令飞、李筛竹、傅结林、肖运玲、厉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吴令飞,李筛竹,傅结林,肖运玲,厉志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6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住所地蓝山县塔峰西路252号。法定代表人:彭怀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女,该行员工。被告:吴令飞,男,1971年11月6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李筛竹,女,1970年10月22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军,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结林,男,1971年5月1日,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肖运玲,女,1980年8月22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厉志敏,男,1980年1月11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诉被告吴令飞、李筛竹、傅结林、肖运玲、厉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计1653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厉惠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