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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熙文与邓发明、王鸾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熙文,邓发明,王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7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熙文,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邓发明,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王鸾英,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灌阳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邓发明、王鸾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发明、王鸾英履行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邓发明、王鸾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发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发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的存款900元(开户名:邓发明,账号:62×××7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卿   钟   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雷杉书记员秦雷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