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0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先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556号原告:先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现住成都市武侯区晋平街。被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黄甲,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长田乡,现于新疆库尔勒市建设兵团农二师库尔勒监狱服刑。原告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