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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波与向六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波,向六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507号原告:冯波,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被告:向六一,男,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张力,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冯波诉被告向六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冯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波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冯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