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新海与张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海,张连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183号原告张新海,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连合,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海与被告张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