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王军、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王军,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03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南海汽车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15467R。法定代表人:杨俊武。委托代理人:徐志坚,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军,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被告: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工业西路龙胜大厦4楼4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4605XE。法定代表人:张天舒。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晖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俐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