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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慈利县零阳镇双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刘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利县零阳镇双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零阳镇双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双安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胡泽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蛟,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毅,男,1983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名立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名富(系被上诉人刘毅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亮,男,系张家界名立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上诉人慈利县零阳镇双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安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刘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毅在一审作为原告以原审被告双安居委会的违约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双安居委会赔偿损失,并未提出要求解除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的诉求,一审法院对此进行裁判超出了当事人的诉求请求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慈利县零阳镇双安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79.39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盖景阳代理审判员  陈劲兵代理审判员  樊江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苹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