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举建华与被执行人鲁伟、鲁国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举建华,鲁伟,鲁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举建华,女,1975年4月4日生,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鲁伟,男,1990年8月7日生,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鲁国义,男,1963年10月11日生,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举建华与被执行人鲁伟、鲁国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松仲交扶调字第6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仲裁委员会【2015】松仲交扶调字第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