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袁琴申请执行李敏、熊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琴,李敏,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袁琴,女,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敏,女,1975年12月26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熊祥,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琴与被执行人李敏、熊祥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袁琴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纠纷,申请执行人袁琴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织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