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袁琴申请执行李敏、熊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琴,李敏,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袁琴,女,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敏,女,1975年12月26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熊祥,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琴与被执行人李敏、熊祥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袁琴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纠纷,申请执行人袁琴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织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