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珍龙、谭梅春、李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珍龙,谭梅春,李小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804号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郭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陈珍龙,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谭梅春,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李小红,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珍龙、谭梅春、李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玉坤人民陪审员 龙连珠人民陪审员 谭六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文海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