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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彪、张勇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彪,张勇,刘红宾,朱伟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69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彪,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赵县,现住石家庄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0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赵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0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红宾,男,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无极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0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朱伟亮,男,1994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藁城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0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审理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彪、张勇、刘红宾、朱伟亮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冀0133刑初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张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刘红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朱伟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彪、张勇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刑初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彩然审 判 员  戚风祥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郅 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