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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彭斌长与方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斌长,方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984号原告:彭斌长,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方明敏,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斌长与被告方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斌长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斌长撤回对被告方明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斌长负担。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任小荣人民陪审员  张寸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瑾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