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彭斌长与方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斌长,方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984号原告:彭斌长,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方明敏,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斌长与被告方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斌长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斌长撤回对被告方明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斌长负担。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任小荣人民陪审员 张寸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瑾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