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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孔令毕申请执行陈俊良,孔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毕,孔梅,陈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毕,男,汉族。被执行人:孔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陈俊良,男,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孔令毕,与被执行人陈俊良,孔梅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3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俊良,孔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孔令毕,于2016-04-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30日给付5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并且已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6执2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学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家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