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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晓丽与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045号原告:刘晓丽,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房清,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晓丽与被告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