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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铁梅与张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梅,张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438号原告刘铁梅。被告张小勇。原告刘铁梅与被告张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刘铁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铁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刘铁梅负担。审 判 员  罗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路林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