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铁梅与张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梅,张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438号原告刘铁梅。被告张小勇。原告刘铁梅与被告张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刘铁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铁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刘铁梅负担。审 判 员 罗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路林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