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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财保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聚星铸锻件有限公司损害责任纠纷一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聚星铸锻件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财保68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蒲西社区3组。法定代表人:范熔兵,董事长。被申请人:昆山市聚星铸锻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顺扬民营区。法定代表人:归惠清,董事长。案由:损害责任纠纷被申请人昆山市聚星铸锻件有限公司与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苏068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变更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变更保全措施请求,请求以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现仍在南通久久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苏F×××××号小型轿车一辆;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苏F×××××号小型轿车一辆;范熔兵所有的苏F×××××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的变更保全措施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变更保全措施请求。二、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苏F×××××号小型轿车一辆;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现仍在南通久久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苏F×××××号小型轿车一辆;范熔兵所有的苏F×××××号小型轿车一辆。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建明审判员  匡兴皋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