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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罗伟全、邹梅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全,邹梅兰,刘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罗伟全,男,1949年8月4日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邹梅兰,女,1957年11月14日生,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忠根,男,1952年11月1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5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梅兰、刘忠根在银行的��款616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邹梅兰刘忠根相当于616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茂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