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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武荣与被执行人谷任根,资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荣,谷任根,资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武荣,男。被执行人谷任根,男。被执行人资美菊,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1万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谷任根在耒阳市南阳镇兴田煤业有限公司有关闭煤矿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谷任根在耒阳市南阳镇兴田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整合补偿款陆拾捌万壹仟元整(¥68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卫东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保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