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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邱少远与雷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少远,雷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1214号原告:邱少远,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雷秀华,女,1970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少远与被告雷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少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少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少远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又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