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锡尧与梁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尧,梁嘉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767号原告李锡尧,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911。被告梁嘉健,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锡尧诉被告梁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锡尧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李锡尧负担。审判员 陈辉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慕兰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