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辉华与唐顺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辉华,龚晓斌,唐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唐辉华,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龚晓斌,又名龚小斌,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唐顺文,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辉华、龚晓斌与被执行人唐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8月05日向被执行人唐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唐顺文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顺文于2016年10月底前日自行支付200万元到法院账户,用于被执行人唐顺文所有的在双牌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款分配。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定被执行人唐顺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