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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7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玲玲与卓贝贝、济宁禾嘉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玲玲,卓贝贝,济宁禾嘉贸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849号原告:郑玲玲,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利、孙莎莎,山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贝贝,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济宁禾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中,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广宁,山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玲玲诉被告卓贝贝、济宁禾嘉贸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玲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玲玲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郑玲玲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