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关忠良与瓦房店源鑫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忠良,瓦房店源鑫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851号申请执行人:关忠良,男,满族,1960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源鑫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关忠良与瓦房店源鑫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瓦劳仲裁字(2015)第9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关忠良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错误,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张广斌执行员 高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