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正行与陈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行,陈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2086号原告陈正行,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陈垚平,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陈正行与被告陈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200元(暂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9月9日止,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日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半年,月利率20‰,到期本息一次支付。届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正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9日止为162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0‰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垚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傅海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