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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伍文伟与徐光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文伟,徐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文伟,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文华,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光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文伟与被执行人徐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徐光发除工资收入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徐光发工资帐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时间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远飞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