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伍文伟与徐光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文伟,徐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文伟,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文华,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光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文伟与被执行人徐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徐光发除工资收入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徐光发工资帐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时间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远飞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