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尹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426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50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已将执行案件款12500.00元汇至本院案件款专户。2016年10月17日,本院将125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该案所有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应予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26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晖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丹丹 微信公众号“”